为配合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在我国顺利生效实施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》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)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:
“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,应当每年办理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。待遇资格认证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办理:
(一)通过“中国领事”“掌上12333”“电子社保卡”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办理线上认证;
(二)向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、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;
(三)向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、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。居住国是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缔约国的,免除领事认证,但须提交符合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。”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