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》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-利来app
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》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-利来app

来源: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  发布时间:2023-08-06  点击:10

为配合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在我国顺利生效实施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》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)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:

“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,应当每年办理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。待遇资格认证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办理:

(一)通过“中国领事”“掌上12333”“电子社保卡”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办理线上认证;

(二)向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、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;

(三)向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、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。居住国是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缔约国的,免除领事认证,但须提交符合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。”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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